委托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下称委托人)委托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划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
1、委托提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人贷款购房还款期限还有一年以上。
②委托人在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并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③委托人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并授权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在归还住房贷款有效期内,每年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④住房贷款银行在成都市范围内。
2、委托提取时间:
委托提取,一年一次。每年提取时间(下称提取时点)为首次还款月份的次月。在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中心)贷款的,上半年还款的在每年6月份划款,下半年还款的在每年12月份划款。
3、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程序:
①委托人到计划财务处领取《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到校办加盖学校公章。
②委托人如实填写加盖学校公章的协议书到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
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配偶购房)。
4.近三个月还款明细原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配偶)。
6.联名卡原件。
③委托人将签订后的协议书交一份给单位留存。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86745567 86747567 86754230